葫芦岛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农业开发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农业产业政策,指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建议;参与全市农村政策的研究;组织起草种植业、农垦等农业产业的实施意见。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及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各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管理,指导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农机具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八)制定农垦经济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
(九)承办市政府有关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数据,研究提出我市涉及“三农”问题政策措施;负责市政府涉及“三农”工作的督办和落实。
(十一)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拟定我市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和完成任务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难点问题;研究起草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汇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并及时向各县(市)区、各部门通报。
(十二)根据规定代市政府管理农业科技示范区。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