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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程序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6月30    【字体: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程序
(一)产品认证申请
获得产地认定证书的申请人向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承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承办机构)领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心网站(www.aqsc.gov.cn)下载。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级承办机构递交以下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3.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5.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6.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7.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8.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9.外购原料需附购销合同复印件;
10.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1.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省级承办机构初审及产品抽检
1.省级承办机构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并录入有关认证信息;
2.按照程序文件规定,审查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提交的附报材料是否完整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是否有效;
3.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核实申请材料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生产过程是否有禁用农业投入品使用和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4.申请材料不规范的,省级承办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5.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名录见附件三)进行抽样、检测;
6.完成认证初审并按规定要求填写《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
7.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以“报审单”形式按规定报中心所属三个专业认证分中心,同时将《认证信息登录表》报中心审核处。
(三)专业认证分中心复审
各专业认证分中心接收省级承办机构报送的认证申请材料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后复查省级承办机构初审情况和相关申请材料。
1.审查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的可行性;
2.审查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检验报告》的符合性;
3.根据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知省级承办机构或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4.按照审查分工完成认证材料的复审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填写《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
5.及时将认证申请审查情况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以“报审单”形式报中心审核处;
(四)中心终审及颁证
中心接受三个专业认证分中心报送的“报审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等材料后,根据三个专业认证分中心审查推荐情况,组织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评审专家会对材料进行终审:
1.符合颁证条件的,由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并核发认证标志;
2.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中心书面通知相应的分中心、省级承办机构和申请人。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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