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服务内容种子生产许可
二、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和生产、检验设施(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有必要的仓储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办事程序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1、提出申请;2、审核。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3、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1、提出申请;2、核发生产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五、承诺时限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批工作。
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21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第4、5、6、7、8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电话:311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