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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7月22    【字体:
 

发布机构: 农业部

    1、执法依据

    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省农业厅《辽宁省肥料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办事程序:

    程序: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下发处罚通知——实施处罚——结案。

    内容:立案理由、违法事实、取证过程、处罚依据及内容范围:葫芦岛市行政区内从事肥料生产及经营的企业和工商业户。权限和责任:警告和罚款。

    3、处罚标准: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与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号的;

    (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等级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与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2)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3)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轻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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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429-3123601    传真:0429-312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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