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葫芦岛市委、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葫芦岛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村实施方案》精神,保障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资金的放大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新农村建设的引导扶持资金。设立专项资金,旨在吸引和带动相关县(市)区、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民,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有效的推进。
第三条 使用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试点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清洁能源、安全饮水、垃圾及污水处理、改厕及公共厕所、村屯绿化美化亮化、广播电视、文化活动场所等项目。 2、坚持注重实效。试点村必须完成建设任务,才可获得专项资金,并根据县乡村和农民对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总额按比例进行补助。要完成《葫芦岛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级试点村确认办法》中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要建立并实施“村规民约”,治理并保持村庄人居环境清洁优美。 3、坚持专款专用。县(市)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县(市)区新农办)必须有人员编制,必须设立资金专户,设专人管理,确保资金全部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项目申报 1、凡属于本办法的项目范围,经村民代表议定通过后,由村委会、乡镇逐级申报到县(市)区新农办。 2、申报单位填写《葫芦岛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规划说明、相关图件、村民代表意见等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由县(市)区新农办审查把关汇总后,于前一年11月底之前统一上报到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新农办)审核,否则将不予受理。 3、经审核后的项目由市新农办汇总后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市新农办与县(市)区新农办同时建立项目挡案。
第五条 检查验收市新农办对项目建设实行日常跟踪检查和督察,进行阶段验收和年终验收。从每年11月开始,市新农办组织验收小组,对试点村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1、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工后,县(市)区新农办要编制好专项资金决算报市新农办,市新农办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2、专项资金实行公示制。乡(镇)、村组织负责,以村为单位,对项目规划、上级奖补资金、群众筹资、投工投劳、项目实施结果情况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对挥霍、浪费、截留、挪用、克扣、贪污专项资金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抵扣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相同额度。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新农办负责解释。